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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大洋新聞 時間: 2014-04-15來源: 信息時報 作者: 何小敏
  今日嘉賓
  黃夢燕
  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律師
  有讀者咨詢,其在某公司任職2年有餘,但近日其單位突然通知,由於其不能勝任工作,將解除勞動合同。讀者問,單位這一行為是否合法?
  黃夢燕表示,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,單位如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而解除合同,需滿足幾個程序。首先,員工是否勝任工作要有明確的規定,單位應列出明確的勝任條件、規定送達勞動者。
  如果經考核證明勞動者確實存在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。該認定作出後,單位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,應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崗位,在這種情況下,勞動者如果還不能勝任工作,則可以解除合同。此種情形下,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。否則,如果單位無理由解除合同,則屬於違法行為。
  黃夢燕同時提醒,社會上還存在一種錯誤觀念,認為在試用期的情況下,只要用人單位覺得不合適,就可以隨意讓勞動者走人。事實上,用人單位仍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條件,方可合法解除合同,此種情形下,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。
  信息時報記者 何小敏
    (原標題:員工不勝任工作公司能否炒掉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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